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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2)
  二、强化行业日常监管
  (五)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假药劣药案件,打击擅自变更生产工艺、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药品研发过程中临床试验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临床试验数据造假行为。加强对跨省份的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案件查处的督查督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
  (六)加强车用燃油监管。督促引导石油炼化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加工车用燃油,强化出厂检测,推进油品质量升级。严肃查处石油炼化企业无生产许可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燃油的违法行为。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管理。规范成品油特别是普通柴油销售,以县级以上城市及干线公路两侧加油站为重点,严肃查处销售伪劣油品等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强重点商品监管。以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等为重点,继续开展“质检利剑”行动。以质量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深入推进集中整治。以家用电器、服装、洗涤用品行业为重点,推动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承诺。严肃查处无证出厂销售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对纳入注册管理的进口食品,加大查处无证销售等违法行为力度。(质检总局负责)开展红盾质量维权行动,加大对儿童用品、装饰装修材料等重点商品的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肃查处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工商总局负责)以口罩、空气净化器等为重点,开展防雾霾商品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探索建立消毒产品监管信息平台,加大抽检力度,加强生产使用环节监管。(卫生计生委负责)
  (八)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推动商标注册和评审便利化,严肃查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加强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商总局负责)在重点城市开展高校及其周边复印店专项治理行动。开展印刷复制发行专项检查,加强对网络销售、传播出版物的监管。(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继续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护航”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局负责)严肃查处侵犯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商总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组织文化市场暗访抽查,加大检查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文化部负责)加强企业日常税收征管,严肃查处侵权假冒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负责)
  三、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九)研究制订“十三五”时期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指导意见。更加注重打建结合、依法治理、能力建设、社会共治、统筹协调,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
  (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立法计划,推动制订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药品管理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法制订工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网信办、邮政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完善监管制度。研究出台海关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处罚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侵权案件办理和罚没货物处置程序。(海关总署负责)制订修订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林业局负责)制订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推动寄递企业落实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等管理措施,建立用户信息档案库,严格执行运单信息核对制度。(邮政局负责)健全侵权假冒商品无害化销毁工作机制,将拟销毁物品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环境保护部牵头负责)
  (十二)加强标准建设。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集中开展滞后老化标准的复审和修订,适时制订急需的检验检测标准。(质检总局牵头负责)制订修订林木种子与苗木质量分级、林木种子检验、育苗技术规程等标准。(林业局负责)推进寄递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各环节操作行为,提高防范侵权假冒能力。(邮政局负责)
  (十三)加强地方绩效考核。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作为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和重点地区治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范围。(中央综治办、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
  四、加强部门协同与司法保护
  (十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运行维护全国打击侵权假冒“两法衔接”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数据管理和有效应用。加强线上线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推动打击侵权假冒涉案物品检验鉴定和保管处理体系建设。(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牵头负责,公安部、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高法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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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6-17)
·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指导意见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11-9)
·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11-18)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2017-3-9)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力度的通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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