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通过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逐级上传至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2014-1-28)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5-26)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2016-6-1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12-1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