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3)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人员、车辆的相关信息上传至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行驶的动态信息。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对新出厂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的域名设置。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向地方人民政府争取纳入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随时或者定期调取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的历史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三章 车辆监控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
  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负责对个体货运车辆和小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货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自动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2014-1-28)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5-26)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和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2016-6-1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货运车辆动态监控服务商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12-13)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