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三章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主要任务:
(一)基础工作。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导向;引导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建立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互补互促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二)特色工作。技术开发类园区主要是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专利协同运用机制,积极培育高价值专利。
贸易合作类园区主要是加强对外贸易、海外展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建立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力度,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创意设计类园区主要是以外观设计专利提升工业设计竞争力,加强创意和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综合性保护和组合性运营。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工作周期为3年,从批准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试点园区应于每年3月底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信息。
逾期未报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退出试点园区,试点工作自动终止,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取消。
第十六条 试点期间,省知识产权局应对试点园区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方案有效实施;将试点园区作为相关专项工作的推进平台,重点进行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对试点园区建设工作给予支持;以信息统计为基础,对试点园区工作绩效进行评价;优先支持试点园区的企业参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试点;加大对试点园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倾斜力度,将试点园区相关人员纳入有关专门人才培养计划。
试点园区知识产权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
第十七条 试点期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省知识产权局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见附件)对试点园区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不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取消:
(一)试点工作方案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二)试点期间未按要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的年度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得分未达到70分的。
第十九条 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2年内可申报示范园区,并参照试点园区进行管理。2年以上未申报示范园区或申报不成功的,不得继续使用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
未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可以开展新一周期的试点工作,于考核验收后6个月内制定新的试点工作方案,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保留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称号。
第四章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条件:
(一)通过试点园区考核验收,且在考核验收后2年内。
(二)条件保障到位。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4人以上,上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园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高于0.05%。
(三)建设环境良好。园区管理主体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园区年度考核指标,具有健全的政策体系和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下半年发布示范园区申报通知,对申报评定工作作出安排。
(二)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受理辖区内示范园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管理主体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考核指标》自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择优推荐。省知识产权局对园区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并附书面推荐函。
第二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园区进行综合评比、集中评定,确定示范园区名单,发布通知并授牌。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应于批准后6个月内,制定并印发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三年工作规划,并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五章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主要任务:
(一) 巩固试点期间所取得各项成果。
(二)围绕优势产业发展,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构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三)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内社会组织发展,引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或执法机制。
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周期为3年,自批准发文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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