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2)
第十条 关系转移接续函、表等材料应以纸质方式通过信函邮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经办机构间尚未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传真方式传送相关材料;已经实现信息系统互联的,可先通过信息系统交换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进城落户农民和流动就业人员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城乡)居民等基本医疗保险的信息应连续计入新参保地业务档案,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和填写要求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606/W020160630405701356293.docx
3.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606/W020160630405701363240.docx
4.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606/t20160630_242630.html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凭证样张、标准格式及填写要求
1.参保(合)凭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填写并打印。
2.表样规格基于EXCEL确定。
3.采用A4幅面无碳复写式白色电脑打印纸。
4.参保(合)凭证由参保人员留存。
5.样式中所有文字统一使用“宋体”。标题“参保(合)凭证”采用20号字并加粗;其余部分采用11号字,其中:“基本信息”、“ 参保信息”、“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注意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加粗。
6.参保(合)凭证中表内单元格的文字对齐方式为水平、垂直居中。其中:凭证号、参保(合)起止时间、个人账户余额大写和小写为靠左缩进。
7.参保(合)凭证中标题行的行高固定为40,列宽与表格主体宽度一致。表内部分行高固定为24。
8.样式“页面设置”项目中,缩放比例一般为100%。方向为横向;页眉、页脚固定为0.8;上下边距一般为0.9,左右边距为0.3。参保(合)凭证的居中方式为水平、垂直居中。
9.填写统一使用“仿宋”黑色10号文字,靠左缩进。
10.参保(合)凭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真实;参保(合)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和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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