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2)
(二)资金支持。2016年选择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进行试点,中央资金突出奖补原则,按因素法分配,采取当年预拨60%,次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由试点地区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结合其实际情况安排用于上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7个重点领域。
(三)绩效考核。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主要根据以上7个方面的重点支持领域,提出绩效目标考核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考核评估。对于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拨付剩余的40%结算资金,对于特别好的地区,将在拨付40%结算资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数量;对于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将根据其得分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当年乃至今后的试点资格。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各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责任,组织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加强对试点地区的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民政部 财政部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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