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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指导意见》的通知(4)
  (二十)院属单位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发展需求,执行所在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二十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经过原定密机关单位的批准,相关单位应根据规定做好保密审查。
  (二十二)院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和服务院属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及院属各单位原有制度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涉及人事、资产、评价等需院制定实施细则的,由院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院属单位要及时研究解决或向院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科学院、科技部将定期调研总结,适时对《指导意见》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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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 /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2016-8-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4-21)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2016-2-26)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2015-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8-29)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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