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九条 逐步推行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覆盖项目第一主持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评估(审)专家、中介机构、联合主持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等主体,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信用记录制度。对异常现象列入“异常名录”,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部本专项资金或建设资金管理严重违反制度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对严重违反专家工作纪律的评估(审)专家,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请资金支持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条 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部本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第一主持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建设实际,重点围绕内部控制、联合主持单位和参与建设单位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等内容,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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