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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3)

  (一)安全保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二)以职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四)根据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划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或者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划拨给一个或者多个养老金产品。

  (五)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负责职业年金计划和各投资组合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并按期向受托人提交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估值等必要的信息。

  (七)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发放职业年金待遇。

  (八)定期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九)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定期向受托人报告投资监督情况。

  (十)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托管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托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计划、不同职业年金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二)及时与托管人核对投资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数据。

  (三)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四)建立投资组合风险控制及定期评估制度,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

  (五)定期向受托人提交职业年金计划投资组合管理报告,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六)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受托人报告:

  (一)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大幅度波动的。

  (二)可能使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

  (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投资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二)不公平对待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四)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五)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机关事业单位、受益人、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严重违反职业年金计划受托或委托管理合同。

  (二)利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五)代理人有证据认为更换受托人符合受益人利益,并经评选委员会批准。

  (六)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及时选定新的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及时选定新的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原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资料,并在受托人、托管人或者投资管理人变更生效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业务移交手续,新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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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4-29)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2015-12-24)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 / 民政部(2015-10-29)
·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1-29)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4-12-10)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2014-8-8)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29)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2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201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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