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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3)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保持公司规范有序运作。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有效风险管理措施,确保业务发展规模与其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控制水平及经营实力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保证关联交易决策的独立性,严格防范非公平关联交易风险。



子公司不得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与其固有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在不同受托管理资产之间进行交易,但取得全体投资人事先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人利益的除外。子公司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其他



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向投资人及时、全面、客观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开募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经理开展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 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投资人以及公司利益的活动。



在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人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并应自投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报所投资产品的名称、时间、价格、数额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受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参照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固有资金运用在授权决策、合规管理、防火墙隔离、信息披露等方面符合监管要求。



子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开放式公募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低于固有资金总额的50%;



(二)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的份额,和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投资的份额,合计超过总份额的50%;



(三)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股指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四)开展第二十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股权投资;



(五)开展规避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规定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一)经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符合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特殊目的机构;



(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可以为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门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机构,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5%,且为该机构的第一大出资人并拥有基金的实际控制权;



(三)特殊目的机构仅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必要的基金管理事务外,不得对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四)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详细说明设立目的、拟管理基金、出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常态化的定期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对子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以及相关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子公司及其下设特殊目的机构的产品备案情况及风险监测情况,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违规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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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2016-1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2016-9-28)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4-29)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民政部(2015-12-24)
·民政部关于废止《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决定 / 民政部(2015-10-29)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29)
·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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