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2)
第十四条 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应当指派其工作人员参加听证会,介绍听证事项的事实、审查意见、证据和依据等,并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会前向听证机关提交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间。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法定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5人的,可以推举1至2名听证代表参加听证。听证代表的行为对推选其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发生效力。听证代表应当于举行听证会前向听证机关提交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签名的推举函或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以下权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同等的权利:
(一)知悉听证事项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不公开听证及听证人员回避;
(三)陈述主张和理由,进行申辩、举证、质证;
(四)查阅、核实听证笔录。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参与拟听证行政许可申请审查或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的;
(二)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在听证会开始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机关主管听证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决定回避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另行确定听证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有正当理由在听证会当天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情形消除后,应在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在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听证机关主管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出现导致听证会无法举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听证,自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依职权听证,自听证公告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听证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
(五)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限、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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