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4)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有正当理由在听证会当天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情形消除后,应在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在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听证机关主管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出现导致听证会无法举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听证,自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依职权听证,自听证公告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听证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
(五)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限、途径;
(六)听证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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