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4)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有正当理由在听证会当天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情形消除后,应在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听证参加人。中止情形消除后,应在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听证机关主管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出现导致听证会无法举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听证,自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依职权听证,自听证公告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听证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期限内。



第二十六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姓名或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和职务;



(五)提出回避申请的期限、途径;



(六)听证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11-7)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 / 国家海洋局(2016-10-31)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9-13)
·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5-16)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 国务院(2015-8-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的决定 / 交通运输部(2015-5-12)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督察方案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12-30)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国家海洋局(2016-12-30)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