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5)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会中的权利义务;
(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陈述人介绍听证事项事实、审查意见、证据、依据等内容;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等提出意见和理由,进行质证、辩论;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六)听证参加人进行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参加人陈述、质证、辩论的内容;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捺印,对笔录有异议的,听证参加人应当及时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捺印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事项的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的意见陈述;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听证笔录复制件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3日内移送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听证报告经主管听证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移送行政行为承办机构。
第三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听证,相关证据应当在听证会上出示并质证。
第三十三条 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
立法、行政决策等其他事项的听证,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并在报送审查时说明对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
第三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听证由海区分局组织的,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应当明确组织听证的要求及完成期限,连同听证事项基本情况、审查意见以及证据、依据等材料一并移交给海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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