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听证办法》的通知(8)
根据听证事项实际情况,听证机构还可以采取通知、邀请等方式确定听证参加人。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依职权应当听证的事项,同时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收到符合条件的听证申请后未依法组织听证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听证权利而未告知的;
(三)组织听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九条 海洋听证文书样式,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听证日期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一条 听证工作完成后,听证机构应当及时将听证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有关听证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组织听证的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听证办法》(国海发〔2007〕28号)、《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国海办字〔2003〕34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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