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形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需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主办部门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海洋工作国家秘密范围》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提交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审查确定。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要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下列信息,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一)本机关的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场所、对外办事窗口或来访接待窗口、办公时间;
(二)本机关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目录、规范性文件;
(三)综合性海洋政策和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各类专项海洋规划和计划;
(四)国际条约和公约等;
(五)各类海洋公报;
(六)行政许可项目的办理依据、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办理结果等情况;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
(七)去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八)海域使用金、海洋倾倒费、海洋工程排污费、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费依据、标准和缴纳、减免程序;
(九)海洋行政执法项目及法律依据;
(十)听证公告;
(十一)公务员招录信息;
(十二)部门预算、决算信息;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三)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政府预警信息及应对动态情况;
(十五)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相关办理结果。
(十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
1、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3、接受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途径和程序要求;
4、其他便于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是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同时采用公报、新闻发布会及《中国海洋报》等报刊、广播、电视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二条 主办部门拟订公文时,勾选发文稿纸中“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选项,提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
标注“主动公开”的文件印发后由主办部门将正式文件及文件电子版提交局网站编辑部,由网站编辑部在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发布,并同步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三条 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废止或终止执行的,主办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信息变更处理意见,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变更。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及时、准确。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超出部门(单位)职责的,报国家海洋局办公室,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保密审查部门对该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该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且内容真实准确的,继续予以公布;
(二)该信息不应当公开的,立即撤销,并移送局保密部门处理;
(三)该信息公开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立即撤销,由主办部门予以修改完善后重新公布。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除国家海洋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信息公开指南中规定的其他形式,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需填写《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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