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3)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包括明确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载体、途径等。
第十七条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进行接收、登记、审核、转办分送相关主办部门,并负责发送告知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书面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更改、补充。依申请办理时限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不计算在内。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同一或多名申请人向国家海洋局提交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多份申请的,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可予以合并处理。
一份申请中包含多项申请内容的,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可以书面通知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内容加以调整并重新提交,期限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算。
第十九条 对于符合申请要求的,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转相关主办部门主办。
主办部门自收到转送的《申请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准备相关材料。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在主办部门答复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对于简单事项的答复,可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领导直接审批。对于重大、复杂的申请事项,答复意见可征求国家海洋局法制部门意见。
国家海洋局分管局领导签发后,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向申请人发送《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加盖国家海洋局政务公开专用章。
第二十条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三份,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发送申请人一份并存档一份,主办部门存档一份。
第二十一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决定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书面通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决定不予公开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部分公开部分不予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信息,同时,说明不公开部分不予公开的理由;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获取可以公开的信息的方式、途径,同时,说明不公开部分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掌握相关政府信息的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人就已经依法处理过的申请内容,重复提起内容相同或相近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重复答复。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禁止公开。
第二十三条 以下信息可不予公开:
(一)涉及商业秘密的;
(二)涉及到个人隐私的;
(三)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办部门可以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可以不公开。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国家海洋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收到申请之日,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国家海洋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国家海洋局办公室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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