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4)
(三)申请人通过国家海洋局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国家海洋局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进入指定的电子邮箱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人通过国家海洋局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国家海洋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国家海洋局予以更正。国家海洋局无权更正的,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除按照国家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咨询留言,参照上述程序处理。国家海洋局办公室收到咨询留言后,按照职责分工转主办部门。主办部门针对咨询留言内容拟定答复口径。答复口径应直接回应咨询留言内容,解读有关政策背景,对涉及的建议说明参考价值或采纳情况。如有必要,主办部门可以直接与咨询留言人电话沟通。答复口径经国家海洋局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后,如无特殊情况,将直接在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咨询留言”平台回复。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国家海洋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改正;情节严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海洋局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填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统计表》(附后)。国家海洋局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在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公布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及分析说明;
(二)收到和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及分析说明;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海洋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海洋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国家海洋局有关局属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其履行行政管理及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依法履行公开义务,明确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报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国海规字[2008]430号)和《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国海法字[2009]8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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