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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三)受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不得无故中途退出;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条件或具体工作中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不得以PPP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PPP中心核实,将从专家库中清退,并在PPP中心官网予以公示:

  (一)不能廉洁自律,私下接触所参与工作的利益相关方,收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能通过绩效考核的;

  (六)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财政部或PPP中心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在其他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专家被清退出库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第十四条 入库专家由于健康或其他自身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担任专家的,可以申请退出PPP专家库。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本人、配偶、直系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六条 PPP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PPP中心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2年,专家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展期,每次展期为2年。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库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专家库专家相关信息由PPP中心向社会公开。未经PPP中心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PPP专家库中非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财政部PPP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PPP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以及专家参与相关工作的活动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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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5-28)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2016-12-6)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1-23)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7-3-22)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 财政部 农业部(201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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