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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23)
(5)电子证照的共享互认
电子证照的共享基于电子证照目录,按部门、行政区划、证照类别、持证者等信息分类;建立电子证照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共享和校验,按授权查询、下载、比对和复用,防篡改、防伪造、可验证。
平台提供本区域证照共享管理、证照目录及元数据的查阅功能,提供证照服务注册和证照服务发布功能;同时预留并支持跨省电子证照查询、比对功能以及跨省电子证照的验证功能。通过区域内外的分级处理,解决应用过程中电子证照的互认互信问题。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建设实现跨地区证照共享和互认。
从制度层面,依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探索电子证照在各地区的共享与使用,逐步推动全国范围内的互认。如关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电子文书
电子文书主要是政务服务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文件,如申请材料、电子证照等。
(1)形成方式
电子文书根据形成方式及信任级别,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由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产生或有其他可信平台共享形成,该类电子文书可直接应用于系统、无需核对信息,电子证照属于该类型电子文书。
二是由用户上传或窗口工作人员通过高拍仪上传,申请人提交的各类电子材料属于该类型电子文书。
(2)文件格式
电子文书采用安全通用的文件格式,并对文件类型、大小、图片拍摄、分辨率等有严格的限制。系统具备上传电子文书自动检查功能,如扫描件的分辨率、文书版面大小、文档格式等。若上传文件不符合材料格式上传要求,则系统自动提示申请人重新上传。
(3)数据保存与归档
数据保存与归档应具备防篡改、历史数据备查备用、电子文书归档等功能,促进网上办事、审批办理和档案管理的无缝衔接。
(4)应用规则
对电子文书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需建立规范的制度和工作程序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电子文书应用于政务服务的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办结等环节,应具备权限控制、痕迹保留功能,保证电子文书的产生、处理等过程符合规范。
4.电子印章
政务服务申请人在线提交各类电子表单和电子文档材料时,根据所申请服务事项的要求,在电子表单和电子文档材料上加盖申请人的电子印章。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事项办结时,应在办件结果电子证照及文书上加盖签发机构的电子印章。
经加盖电子印章的表单、文档材料、电子证照、文书,均可进行签章信息查看(包括签章者姓名、印章名称、签章时间、签章保护内容等)、印章证书查看(包括印章关联证书的基本信息、有效期限、颁发机构和颁发目的等)、文档完整性检查(被篡改的文档显示无效印章的样式)。
电子印章系统须具备以下功能:
①电子印章管理
包括电子印章的申请、审批、制作、发放、挂失和销毁等管理功能。
②电子签章认证
包括电子签章认证、身份认证、数字签名认证和信息加解密。
【数字证书合法性验证】验证数字证书是否由指定的合法颁发机构颁发。
【数字证书是否过期】验证数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数字证书是否被废止】从数字证书中心获取废止的证书列表,确保被废止的数字证书对应的电子印章不可以签章。
【数字签名验证】对提交的数字签名数据包进行解析和验证,防止在传输过程中数据被非法篡改。
③客户端电子签章
在客户端电脑、移动终端等设备上实现对具体的文档或信息内容进行电子签章和验证,一般包括文档电子签章、网页签章、表单签章、移动端签章等功能。
(二)平台保障技术
1.安全保障
(1)遵循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范以及国家保密管理和密码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保障体系
整体考虑、顶层规划“互联网+政务服务”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构建数据存储环境、应用系统环境、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政务数据安全和公民个人数据合法应用。安全保障体系要与“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系统同步建设,对所建安全保障体系要进行重点保护、实施动态调整。
安全保障体系的组成:
①物理安全。一是机房安全。采用门禁控制系统、摄像头在线监控。二是应急灾难备份恢复。对机房的电源、重要主机、存储、重要线路等重要设备的冗余设计,要进行系统级的整体数据备份设计。
②网络安全。在不同的安全域边界部署防火墙系统,在上下级网络边界部署VPN虚拟专用网关设备,可在核心交换区部署IPS入侵防御系统,在相应的设备上根据自身网络结构配置相应的安全策略,保障必要的数据和服务交换安全。
③数据安全。一是在必要的网络边界部署加密设备,保障数据网络传输安全。二是各级政务服务系统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要做好数据库自身的安全配置,登录账户要专人专管,密码要实现数字和字母符号混合设置并定期更换,防止外网和内网用户直接访问和恶意攻击。三是数据存储备份恢复系统。要做好定期的本地多种方式的重要数据备份和异地的远程数据备份。备份恢复工作要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四是用户名、口令等关键信息应当加强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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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互联网+”高效物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7-29)
·关于印发《“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2016-5-18)
·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16-5-13)
·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2016-4-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4-12)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2014-8-26)
·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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