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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36)
服务时效
E2
法定办结
E2—1
评估在法定时限内办结件的总数量
按照在法定时限内办结件的数量与当期办件总量的占比计分
对应要点:五—(二)-电子监察管理
承诺办结
E2—2
评估承诺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件的总数量
按照承诺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件的数量与当期承诺件的办结总量的占比计分
对应要点:五—(二)-电子监察管理
即办程度
E2—3
评估即办件的数量占事项总数的比例
按照即办件的数量与事项总数的占比计分
对应要点:五—(二)-电子监察管理
时效异常
E2—4
评估时效异常办件数量
按照出现时效异常办件数量与当期办结总量的占比计分
对应要点:五—(二)-电子监察管理
特色服务
E3
多证合一
E3—1
评估多证合一的办件数量
按照多证合一的办件数量与当期同类事项办件总量的占比计分
对应要点:五—(二)-2—并联审批
多评合一
E3—2
评估多评合一的办件数量
按照多评合一的办件数量与当期同类事项办件总量的占比计分
对应要点:五—(二)-2—并联审批
多图联审
E3—3
评估多图联审的办件数量
按照多图联审的办件数量与当期同类事项办件总量的占比计分
对应要点:五—(二)-2—并联审批
联合验收
E3—4
评估通过联合的方式验收的项目数量
按照通过联合的方式验收的项目数量与当期验收的项目总量的占比计分
对应要点:五—(二)-2—并联审批
并联审批
E3—5
评估通过并联审批的方式完成的项目数量
按照通过并联审批的方式完成的项目数量与当期审批的项目总量的占比计分
对应要点:五—(二)-2—并联审批
服务普及
E4
服务覆盖
E4—1
评估行政区域内各级使用统一服务平台的数量
按照本区域内各级使用统一服务平台的数量与区域内政务中心总数的占比计分
对应要点:三—(一)-建设方式
跨区服务
E4—2
评估跨区域实际办理服务事项的数量
按照跨区域实际办理服务事项的数量与事项总数的占比计分
对应要点:四—(二)-业务办理协同化
服务延伸
E5
网上支付
E5—1
评估实现网上支付的总笔数
按照实现网上支付的总笔数与当期收费总笔的占比计分
对应要点:五—(二)-1—基础业务功能
网上物流
E5—2
评估实现网上物流传递的总次数
按照实现网上物流传递的总次数与当期办结件总数的占比计分
对应要点:五—(二)-1—基础业务功能

  注:①网上政务服务办理深度四级标准如下:
  一级标准: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到现场提交办理。
  二级标准:该事项已经实现原件预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核机构在平台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申请人仍需携带纸质材料和相关证件到现场提交办理,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来现场领取结果,也可选择物流递送形式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理过程应到现场不超过2次。
  三级标准:该事项已经实现原件核验,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需到现场核验原件材料、缴费后领取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应到大厅现场不超过1次。
  四级标准:该事项已经实现全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提交的材料全部为已验证信息,受理通过后直接进入办理程序,申请人可网上查询办理状态、咨询问题,作出审批决定后,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缴费后物流递送证书结果。整个办事过程无需到现场办理。

附图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总体层级架构和信息流架构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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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互联网+”高效物流实施意见》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7-29)
·关于印发《“互联网+”人工智能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2016-5-18)
·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2016-5-13)
·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2016-4-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6-4-12)
·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2014-8-26)
·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17-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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