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5)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微博微信、客户端)实现数据对接和前端整合;各省(区、市)、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做好与本地区本部门政府门户网站及客户端的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对接;同时,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微博微信、客户端)实现数据对接和前端整合,形成全国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适应移动互联网趋势,做好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在手机端的效果展示优化及手机适配,提高百姓用手机登录政务服务平台及政府门户网站的使用舒适度。
2.平台系统组成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主要由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四部分构成。平台各组成部分之间需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各组成部分之间的业务流、信息流如图3—2所示:
图3-2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系统组成图
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统一展示、发布政务服务信息,接受自然人、法人的政务服务申请信息,经与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进行数据验证、比对和完善后,发送至政务服务管理平台进行处理,将相关受理、办理和结果信息反馈申请人。
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把来自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的申请信息推送至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同步告知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从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获取并向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推送过程和结果信息,考核部门办理情况。
业务办理系统在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申请信息和相关信息后进行业务办理,将办理过程和结果信息推送至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同步告知政务服务管理平台。
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汇聚政务服务事项、电子证照等数据,以及来自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的信息、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受理信息、业务办理系统办理过程和结果,实现与人口、法人等基础信息资源库的共享利用。
3.建设方式
各省(区、市)、地市(州)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应遵循平台总体架构,平台各组成部分可结合本地情况组合建设。主要建设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分建方式
省级平台、地市级平台各组成部分分级独立建设,通过省、市两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省、市两级平台数据交换、基础数据共享。如图3—3所示:
图3-3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分建方式示意图
(2)统分方式
省级平台、地市级平台中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统建,基础性及对外核心业务统建,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可依托实体大厅或网上大厅)、业务办理系统分建,通过省、市两级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省、市两级平台数据交换。如图3—4所示:
图3-4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统分方式示意图
(3)统建方式
省级平台、地市级平台中各组成部分由省级整体统一建设,即全省(区、市)一个平台,地市及区县级不再建设。政务服务数据省级大集中,在平台内部共享。如图3—5所示:
图3-5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统建方式示意图
(二)业务流程
政务服务业务办理全过程依托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支撑,业务数据在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之间流转,具体全过程业务流程示意图如图3—6所示。
用户注册登录、用户空间信息维护、政务服务事项定位和查询,以及政务服务的网上预约、申请、过程管理、办理反馈和互动咨询功能在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实现;服务引导、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协同审批、事项办结和互动反馈功能在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业务办理系统对申请表、附件材料、受理信息的抓取,对过程信息、审批结果和电子证照的发送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完成。
图3-6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业务流程图
(三)平台技术架构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技术架构由基础设施层、数据资源层、应用支撑层、业务应用层、用户及服务层五个层次组成,如图3—7所示:
图3-7 “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技术架构图
1.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包括网络、服务器、安全等硬件基础设施,优先依托政务云平台进行集约化部署建设。网络方面,政务服务的预审、受理、审批、决定等原则上依托统一电子政务网络,政务服务的咨询、预约、申报、反馈等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建设。
2.数据资源层
数据资源层基于政务服务资源目录和数据交换,汇聚政务服务事项库、办件信息库、监管信息共享库、信用信息库等政务服务业务信息库,共享利用人口、法人、地理空间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资源库,实现数据资源共建共享,共同构成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为政务服务提供统一的数据支撑。
3.应用支撑层
应用支撑包括CA和电子印章、工作流引擎、电子表单、消息服务等各种通用组件服务,也包括用户管理及认证、支付平台和物流平台等中间支撑系统。
4.业务应用层
业务应用包括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和各级部门审批业务办理系统,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管理、运行管理、电子监察、电子证照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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