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8)
3.审查工作细则化
为规范对外服务的实施,面向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制定工作细则和流程规范等要求,包括审查工作细则要素、编制要求等内容。
(1)审查工作细则要素
审查工作细则要素包括:基本信息、政务服务人员、业务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件制作与送达、决定公开、收费、咨询等。
(2)审查工作细则编制要求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应当有10项要素:事项(子项)名称、实施编码、实施机构、联办机构、服务对象、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咨询电话、监督电话、办理形式。
●政务服务人员
列出对从事本项政务服务的工作人员的资格要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上、业务上等方面的条件及资格限制;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过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及考核;其他应具备的特殊要求。明确收件人、受理人、审查人、决定人、送件人等角色和人员,一个人可以多角色。
●业务流程
按照本项政务服务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流程确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将办理流程中规定的步骤和环节,细化到实施机构内部办理的岗位,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时限等。
●申请
列出申请编号、申请材料、申请接收、收件凭证送达等相关要求。
●受理
列出受理审核、补正材料、受理决定、审查方式确定和收件转办等相关要求。
●审查
列出所需采用的审查方式和要求。所列的审查方式,应按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政务服务事项的具体情况选择若干种方式。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招标与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集体审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方式。
●决定
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由决定人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能够由受理人当场进行审查和作出决定的事项,受理人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审查人在完成书面审查后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事项,审查人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经书面审查并依据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结果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审查人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经书面审查并完成实地核查、招标、拍卖、考试、考核、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中的任一种方式审查的事项,由审查人签署意见,由决定人作出决定。完成集体审查的事项,由决定人作出决定。
●证件制作与送达
列出证件的类型、名称和内容、岗位职责和权限、制作、送达方式和时限、无法送达的处理、文书、材料归档的内容、要求和时限等。属于并联审批的,证件可以由并联审批各实施机构分别送达申请人,或者统一由综合窗口或牵头实施机构送达申请人。
●决定公开
列出决定公开的方式、岗位职责和权限、公开内容、时限、文书等内容。
●收费
属于收费的事项,应列出收费环节、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减免收费的情形,以及缴费的时间、地点。属于不收费的事项,应列明“本事项不收费”等内容。
●咨询
政务服务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申请人的疑问。列出岗位职责和权限、途径、工作程序和回复时限。可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信函咨询等方式。应列出咨询时间和回复时间。
4.业务办理协同化
业务办理协同化是指以申请人的目标需求为导向,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地区通过系统、数据、人员相互协同的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业务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办理。重点关注以下几种业务:自然人与法人证照异地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投资项目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商事登记证照联合办理等跨部门协同办理,以及按照自然人和法人的需求程度,能并行办理的尽量并行办理。
跨部门业务办理协同化的要求:一个收发窗口、一张告知清单、一个流转平台。明确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协同流程,制定申请材料清单,控制办理时限;协办部门相应调整工作流程配合业务协同办理。
跨区域业务办理协同化的要求:一套共享数据、一个受理标准。跨区域业务协同由共同的上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牵头协调,相关区域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涉及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共同配合,统一数据接口、受理标准和服务规范。
着眼信息惠民和信息惠企,围绕身份证异地办理、医保异地接续、跨区域市场准入协同、跨区域公平交易执法协同、跨区域消费维权合作等方面,健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跨地区互认共享标准,推动跨地区业务协同。
5.事项管理动态化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主要包括:
(1)清单动态管理
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等,及时调整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目录清单由编制、法制等部门负责调整,实施清单由各实施机构根据目录清单变动作相应调整。
建立全省(区、市)统一事项管理数据库的地区,其事项清单按照“谁编制、谁维护”的原则进行动态调整。事项调整的申请审核流程与清单编制的申请审核流程相同,仍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在同一平台上操作维护,形成实时更新的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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