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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

  重点疑难信访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切实做好思想疏导、政策宣传和化解稳定工作,力争保险行业信访工作“五个不发生”:不发生进京上访、不发生越级非正常上访、不发生赴省市集体访、不发生有影响的个人极端事件、不发生因工作不当引起的负面炒作。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信访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理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防控预警,针对具体问题明确主体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做好信访纠纷化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减少信访上行。

  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事件预警监测机制,制定重大信访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重大信访事件时,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做好稳定、教育和疏散工作,控制事件发展,防止事态升级。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在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单位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各单位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各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单位,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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