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的责任追究,采取监管约谈、行业通报和降低保险公司声誉风险评价分值等方式进行;对单位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单位、部门本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末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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