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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3)
  (二)会议公开管理。税务总局及省税务机关应在2017年底前,建立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出台管理办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应在决策前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讨论。对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议题,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三)主动公开目录管理。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税务总局于2017年底前修订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年底前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发布的目录体系,全面完成本级主动公开目录体系修订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司局落实,办公厅汇总发布)
  (四)政务公开动态管理。税务部门每年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不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办公厅牵头,各司局落实)
  八、规范税收政策解读
  (一)明确解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税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单位做好配合工作。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同志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主动发声,传递权威信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围绕国内外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各司局落实)
  (二)规范解读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将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的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办公厅(室)作退文处理。文件公布前,及时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税务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司局落实)
  (三)细化解读内容。解读政策时,着重解读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各级税务机关要善于运用媒体,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开展政策解读,做好与市场、与社会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各司局落实)
  (四)丰富解读形式。要围绕国家发布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重大税收政策,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撰写解读文章、组织记者采访、发布新闻稿、开展在线访谈以及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运用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注重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围绕税收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确定新闻发布会的主题,精心准备发布材料,及时发出权威声音。税务总局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税务总局领导每年至少参加2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地市以上税务机关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主要负责人每年对自己制定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不少于1次。(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九、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明确回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涉税舆情的回应工作。涉及税务总局的舆情,税务总局是第一回应责任主体,对于税务总局与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制定政策实施中发生的涉税舆情,由税务总局相关司局牵头与相关部委协调处置。涉及各地税务机关的舆情,涉事税务机关是第一回应责任主体,同时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双方均为回应责任主体。对于各地发生的重大涉税舆情,舆情发生地税务机关要依托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相关司局落实)
  (二)做好回应处置。建立健全涉税舆情监测、推送、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回应反馈、评估等机制,对收集到的涉税舆情加强研判,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要对外公开。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研究解决的情况要对外公布。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调查处置情况要及时发布。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要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进一步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两会”、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办公厅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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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教育部办公厅(2017-4-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7-3-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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