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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5)
  (二)会议公开管理。税务总局及省税务机关应在2017年底前,建立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出台管理办法,增强决策透明度。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应在决策前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讨论。对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议题,在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办公厅牵头,会同各司局落实)
  (三)主动公开目录管理。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税务总局于2017年底前修订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8年底前各级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发布的目录体系,全面完成本级主动公开目录体系修订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司局落实,办公厅汇总发布)
  (四)政务公开动态管理。税务部门每年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不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应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办公厅牵头,各司局落实)
  八、规范税收政策解读
  (一)明确解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税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单位做好配合工作。文件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同志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主动发声,传递权威信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的作用,围绕国内外舆论关切,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各司局落实)
  (二)规范解读流程。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将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的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随同文件一并报送,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办公厅(室)作退文处理。文件公布前,及时做好政策吹风解读和预期引导;文件公布时,相关解读材料应与文件同步在税务网站和媒体发布;文件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及时解疑释惑,不断增强主动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各司局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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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教育部办公厅(2017-4-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7-3-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7-3-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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