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2)
(c)系统和设备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设备和系统的有关工程资料(结构、动力装置或者无线电的资料除外)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d)无线电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无线电设备有关工程资料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e)发动机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发动机有关工程资料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f)螺旋桨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螺旋桨有关工程资料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g)试飞分析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飞行试验资料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h)试飞员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进行试飞,以及准备和批准与规章符合性有关的试飞资料。
(i)声学委任工程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确认噪声试验、试验数据和有关分析与相关规章要求一致时,可目击和批准航空器的噪声合格审定试验,并批准测量得到的噪声数据和评估噪声数据分析。声学委任工程代表不得进行型号设计更改不是声学更改的确认,也不得批准对已规定的噪声程序或者标准的等效方法。
第183.31条委任制造检查代表
委任制造检查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范围内,对聘用单位生产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有如下权限:
(a)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
(1)原型机及相关零部件符合设计规范;
(2)批生产的产品及相关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b)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下述证件进行技术检查:
(1)为新生产航空器进行生产试飞颁发的特许飞行证;
(2)为航空器颁发的初始适航证,以及为发动机、螺旋桨和零部件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
(3)出口适航证和适航批准标签;
(4)对于制造人持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当在该航空器上已进行了需要试飞的型号设计更改时,为该航空器颁发的特许飞行证;
(5)为出口航空器颁发的特许飞行证。
(c)在民航行政机关授权的地点对聘用单位的供应商行使授权的职责。
第183.33条委任适航代表
委任适航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指定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按照民航行政机关具体授权进行为颁发适航证件所必须的检验、检查和测试工作。
第183.35条委任航油航化代表
委任航油航化代表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范围内,有如下权限:
(a)根据民航行政机关在航空油料生产制造、储运、加注、检验领域的授权,进行为颁发证件或者确认证件有效性所必须的检查和测试。
(b)根据民航行政机关在航空化学品设计、生产制造及检验领域的授权,进行为颁发证件或者确认证件有效性所必须的检查和测试。
第四章 委任单位代表
第183.41条委任单位代表资格
委任单位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足够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行使所申请授权的职责;
(b)熟悉与行使所申请授权职责相关的民航行政机关的要求、流程和程序;
(c)具有足够的行使所申请授权职责的相关经验。
第183.43条申请
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行政机关的规定提交如下材料:
(a)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书;
(b)所申请授权职责的说明;
(c)申请人如何符合第183.41条要求的说明;
(d)申请人组织机构的描述,包括委任工作组与申请人组织机构关系的描述;
(e)第183.53条规定的程序手册的建议稿。
第183.45条颁发委任单位代表文书
(a)满足以下条件时,民航行政机关可以颁发委任单位代表文书:
(1)申请人满足本章的适用要求;
(2)民航行政机关有委任职责的需要;
(3)申请人的程序手册已经民航行政机关批准。
(b)委任项目单作为委任单位代表文书的一部分,与文书一同颁发。委任项目单应当列出委任单位代表被授权的具体职责范围和授权日期。
(c)对授权职责和范围的任何更改建议,委任单位代表应当向民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委任项目单和程序手册将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d)委任单位代表文书不可转让。
第183.49条授权职责
(a)委任单位代表具有以下职责:
(1)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当有关工程资料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时,可批准这些资料;
(2)在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按照民航行政机关具体授权进行为颁发适航证件所需的评审、检查和试验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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