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3)
(b)委任工作组可以行使这些职责,并且受委任单位代表的程序手册中所列出的限制的约束。
第183.51条委任工作组成员
每个委任单位代表在其委任工作组内应当有以下人员:
(a)至少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员;
(b)由行使其授权职责所需的工程、试飞或者制造检查人员组成的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有判断符合性、确认制造符合性、确定适航性、为颁发适航证件或者批准进行检验所需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183.53条程序手册
经批准的手册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a)可供委任工作组内每位成员使用;
(b)包括一个说明,明确手册或者程序的何种更改可以由委任单位代表进行而无需民航行政机关的批准。对手册或者程序的所有其他更改应当经过民航行政机关批准才能执行。
(c)包括以下内容:
(1)授权职责和限制,包括产品和证件;
(2)行使授权职责的程序;
(3)委任单位代表和委任工作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的描述;
(4)行使授权职责所在场所和所用设施的描述;
(5)委任单位代表对委任工作组及其程序进行定期审核的程序;
(6)根据审核结果制定相应措施的程序,包括所有纠正措施的文档;
(7)与民航行政机关沟通的程序;
(8)获取和保管与每个授权职责相关的规章指导材料的程序;
(9)委任工作组成员的培训要求;
(10)保管和提交与授权职责相关的记录的程序和要求;
(11)对委任工作组每个岗位及该岗位所需的知识和经验的描述;
(12)任命委任工作组成员的程序和根据第183.61条(a)(3)记录委任工作组成员档案的方式;
(13)根据本条(b)的限制对手册进行修订的程序;
(14)民航行政机关监管委任单位代表行使其授权职责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183.55条限制
(a)如果发生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委任工作组行使某项职责的资格或者能力的变更,在按程序手册的要求向民航行政机关通报变更、得到批准并且进行适当记录之前,委任工作组成员不得行使此项职责。
(b)对于确定由民航行政机关自己做出结论的问题,委任工作组成员应当在民航行政机关做出结论之后,再签署检查意见。
(c)委任单位代表受民航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限制的约束。
第183.57条委任单位代表的责任
委任单位代表应当:
(a)遵守经批准的程序手册中的程序;
(b)给予委任工作组成员足够的权力以行使其授权职责;
(c)确保不会有相冲突的非委任工作组事务或者其他干扰因素影响委任工作组成员行使其授权职责。
(d)在民航行政机关对委任单位代表和委任工作组进行监管时予以配合。
(e)如果发生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委任单位代表继续符合本规章要求的能力的变更,应当在变更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民航行政机关。
第183.59条检查
民航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检查委任单位代表或者申请人与授权职责或者申请职责有关的设施、产品、组件、零部件、设备、程序、操作和记录。
第183.61条记录和报告
(a)每个委任单位代表应当确保在授权期间保管以下记录:
(1)其出具过技术检查意见的为支持型号设计批准项目而颁发的适航证件和批准,保存以下记录:
(i)为了获得适航证件或者批准根据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提交的申请和资料;
(ii)记录委任工作组成员出具的技术检查意见或者符合性确认的资料和记录。
(2)委任工作组成员已经为民航行政机关颁发适航证件出具过技术检查意见的产品、组件、零部件或者机载设备的清单。
(3)委任工作组中行使授权职责的每位成员的姓名、职责、资格和签名式样。
(4)委任工作组批准或者接受的每份手册的副本,包括所有历史更改。
(5)委任工作组成员的培训记录。
(6)委任单位代表的程序手册中规定的任何其他记录。
(7)第183.53条要求的程序手册,包括所有更改。
(b)委任单位代表应当将以下内容保管至少五年:
(1)每次定期审核和所有纠正措施的记录;
(2)与委任工作组成员出具过技术检查意见的适航证件或者批准有关的使用困难报告的记录。
(c)对于出具过技术检查意见的不是为支持型号设计批准项目而颁发的适航证件和批准,委任单位代表应当将以下内容保管至少两年:
(1)为了获得适航证件或者批准根据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提交的申请和资料;
(2)记录委任工作组成员出具的技术检查意见或者符合性确认的资料和记录。
(d)对于本条要求保管的所有记录,委任单位代表应当:
(1)确保这些记录和资料可供民航行政机关在任何时候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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