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4)
(2)在放弃或者终止授权时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所有记录和资料。
(e)委任单位代表应当编制和提交民航行政机关要求的报告,以配合民航行政机关对委任单位代表的监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183.91条监督管理
(a)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民航行政机关终止受理其申请;已经取得相关委任文书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解除对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
(b)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未按照本规定正确履行所委派的职责,或者者超出民航行政机关的委派权限范围行使职责,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暂停或者者解除对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
(c)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在履行所委派的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暂停或者者解除对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
(d)民航行政机关决定解除对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应当收回委任代表文书或者委任单位代表文书。
第六章 附则
第183.101条附则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1日民航总局公布、1997年1月6日修订的《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民航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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