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4)
  (2)在放弃或者终止授权时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所有记录和资料。
  (e)委任单位代表应当编制和提交民航行政机关要求的报告,以配合民航行政机关对委任单位代表的监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183.91条监督管理
  (a)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有欺骗行为的,民航行政机关终止受理其申请;已经取得相关委任文书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解除对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
  (b)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未按照本规定正确履行所委派的职责,或者者超出民航行政机关的委派权限范围行使职责,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暂停或者者解除对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
  (c)委任代表、委任单位代表在履行所委派的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民航行政机关可以暂停或者者解除对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
  (d)民航行政机关决定解除对委任代表或者委任单位代表的委派,应当收回委任代表文书或者委任单位代表文书。

第六章 附则

  第183.101条附则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1日民航总局公布、1997年1月6日修订的《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及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民航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7-5-24)
·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12-8)
·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9-2)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4-21)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4-21)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6-3-28)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3-24)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3-17)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3-17)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3-17)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交通运输部(2016-3-17)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