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4)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乘用车企业依据本办法规定提交的材料后,转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标准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本执行。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经济措施。
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本办法有关制度、附件,并重新公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15号公告)、2014年10月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57/n1146624/c5824932/part/5825085.doc
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57/n1146624/c5824932/part/5825089.doc
3.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57/n1146624/c5824932/part/5825090.doc
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57/n1146624/c5824932/part/5825091.doc
5.信用承诺书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57/n1146624/c5824932/part/58250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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