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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

 第十四条 空间无线电台开展卫星广播业务及其馈线链路的频率使用率采用年时间占用度和频段占用度两个指标进行评价。


  年时间占用度不低于70%,频段占用度不低于60%。


  第十五条 卫星通信网的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区域覆盖率和用户承载率三个指标进行评价。


 频段占用度不低于70%,区域覆盖率不低于60%,用户承载率不低于5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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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监测设施测试验证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1-16)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干扰投诉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7-14)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7-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6-27)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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