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使用率要求及核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
第十四条 空间无线电台开展卫星广播业务及其馈线链路的频率使用率采用年时间占用度和频段占用度两个指标进行评价。
年时间占用度不低于70%,频段占用度不低于60%。
第十五条 卫星通信网的频率使用率采用频段占用度、区域覆盖率和用户承载率三个指标进行评价。
频段占用度不低于70%,区域覆盖率不低于60%,用户承载率不低于50%。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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