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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2)
第三章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等情况。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五种。扣至0分为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4~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3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四章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本地区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2月底前,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第十七条 巡游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企业和驾驶员经营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服务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信息管理情况,包括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情况;
  (四)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运营违规行为、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维护行业稳定情况;
  (七)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出租汽车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进行说明。
  出租汽车企业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2)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主体核定;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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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2018-3-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2-13)
·交通运输部关于改革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2017-9-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总体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12-2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11-7)
·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流程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2016-11-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许可证件式样的通知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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