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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6)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应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这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收票据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票据”科目;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收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中小学校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5)“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中小学校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6)“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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