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2)
第十三条 簿记管理人应当将簿记业务和投资交易业务进行分离,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利益冲突和潜在风险。
第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与承销团成员商定合理的发行手续费标准,可以对簿记管理人和其他承销团成员分别设置不同的手续费标准。
第三章 公开承销流程
第十五条 公开承销前,簿记管理人应当向所有承销团成员询价,并明确记录询价情况。
第十六条 公开承销前,簿记管理人应当督促和协助地方财政部门,不迟于公开承销前5个工作日,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及相关业务技术支持部门网站披露发行通知、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发行通知应当明确公开承销流程、利率(价格)区间、发行利率(价格)确定原则、配售规则、发行系统等相关安排。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规则,并于首次公开承销前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除簿记管理人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应当根据本机构及其他意向投资者的申购需求,在规定的竞争性承销时间内,通过发行系统发送申购意向函。
第十八条 公开承销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申购逐笔募入,直至募满计划发行量或将全部有效申购募完为止。申购标的为利率时,全场最高配售利率为当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各获配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申购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配售价格为当期债券的票面价格,各获配承销团成员按票面价格承销。最高配售利率(最低配售价格)标位配售数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此标位申购量为权重进行分配,最小承销单位为申购量的最小变动幅度,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申购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十九条 公开承销地方政府债券时,可以在承销协议中约定采取包销方式,即在申购截止时间后有效申购额或缴款额不足计划发行额时,不足部分按承销协议约定,由全部或部分承销团成员按票面利率(价格)认购。
第二十条 公开承销地方债券的缴款日为发行日(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T+1日),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发行文件中规定的国家金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库对应账户。地方债券上市日为发行日后第三个工作日(即T+3日)
第二十一条 公开承销结束后,簿记管理人应当协助地方财政部门,于公开承销当日向市场公开披露承销结果。缴款截止日后,因未及时、足额缴款等导致发行结果出现变化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上市日前向市场公开披露公开承销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二条 簿记管理人应当制定公开承销的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公开承销开始前,如出现可能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调整,或有确定证据表明利率(价格)区间与市场存在严重偏差等情况的,簿记管理人及其他主承销商、地方财政部门经协商一致后可以推迟发行或调整利率(价格)区间,并将推迟发行或调整利率(价格)区间事项及相关理由、证据及时披露,同时向财政部报告。公开承销过程中,如出现人为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缴款违约等情况,导致可能影响正常发行及上市的,地方财政部门及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及时披露,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四章 公开承销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开承销现场人员包括发行人员、簿记管理人、监督员、观察员、支持人员等。发行人员由地方财政部门派出;监督员由发债地区审计、监察等非财政部门派出;观察员由财政部国库司或财政部国库司委托发债地区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派出;支持人员由财政部授权的业务技术支持部门派出。
第二十四条 发行现场人员应当各司其责。簿记管理人应当在发行前发送核对无误的申购要约并负责组织发行现场各项工作。监督员负责监督发行现场相关工作合规有序进行,并督促发行人员和簿记管理人做好发行现场人员身份核实与出入登记、通讯设备存放、信息保密、现场隔离、无线电屏蔽等工作。支持人员负责协助办理发行现场出入登记、存放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必要的无线电屏蔽等,并保障发行系统及发行现场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不迟于发行日前2个工作日,将进入发行现场的人员名单提供给业务技术支持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人员名单上未列示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发行现场。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员、簿记管理人、监督员、观察员应当于发行开始前在值守区履行登记手续,记录本人姓名和进入时间,并在进入操作区或观摩区时再分别履行登记手续。发行现场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参与多场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在不同场次开始前应当重新履行登记手续。竞争性承销期间,所有进入发行现场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发行现场,如因身体严重不适等特殊原因必须临时离开发行现场的,必须由监督员或观察员中1人全程陪同。业务技术支持部门应在发行过程中安排人员在操作区和观摩区附近值守。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员或簿记管理人于非发行时间操作发行系统,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登记姓名、出入时间、所属单位和出入事由,簿记管理人还应当提供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授权书。
第二十八条 发行现场应当配备能满足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需要的专用固定电话、应急申购传真机、专用打印机等设备,其中专用固定电话应当实行通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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