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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2)
第八条 簿记管理人是受地方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组织操作的主承销商。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簿记管理人应当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询价情况、筹资成本预期等因素,与其他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安排及申购利率(价格)区间。公开承销的申购利率区间下限不得低于申购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公开承销的申购价格区间上限不得高于申购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国债收益率曲线中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计算的、原地方政府债券在缴款日的含息价格。簿记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
(二)在向承销团成员充分询价的基础上,组织其他主承销商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公开承销利率(价格)区间;
(三)记录承销团成员申购地方政府债券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按照本规程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定价和配售;
(四)组织公开承销工作,维护发行现场秩序,确保公开承销工作顺利进行;
(五)对公开承销过程中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公开承销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六)协助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七)开展财政部规定或地方财政部门委托的与公开承销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除簿记管理人外的其他主承销商,应当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向除承销团成员外的其他意向投资者进行询价,与地方财政部门协商确定公开承销利率(价格)区间,并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申购、配售、分销、缴款工作;除主承销商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公开承销安排和相关协议约定,参与公开承销的询价、申购、配售、分销、缴款工作;除承销团成员外的其他意向投资者,可以委托除簿记管理人外的其他承销团成员代为参与公开承销申购。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等担任询价工作的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严禁通过“串标”等方式进行价格操纵,扰乱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承销团成员可以进行自营申购或代意向投资者申购,承销团成员之间不得互相代为申购。
第十二条 簿记管理人原则上不得参与公开承销竞争性申购,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在承销协议中与簿记管理人约定固定承销额,每期债券的固定承销额不再参与本期债券的公开承销利率(价格)确定。簿记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程规定,指定本单位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簿记建档业务的具体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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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 财政部(2018-5-4)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5-19)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25)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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