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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4)
第四章 公开承销现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开承销现场人员包括发行人员、簿记管理人、监督员、观察员、支持人员等。发行人员由地方财政部门派出;监督员由发债地区审计、监察等非财政部门派出;观察员由财政部国库司或财政部国库司委托发债地区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派出;支持人员由财政部授权的业务技术支持部门派出。
第二十四条 发行现场人员应当各司其责。簿记管理人应当在发行前发送核对无误的申购要约并负责组织发行现场各项工作。监督员负责监督发行现场相关工作合规有序进行,并督促发行人员和簿记管理人做好发行现场人员身份核实与出入登记、通讯设备存放、信息保密、现场隔离、无线电屏蔽等工作。支持人员负责协助办理发行现场出入登记、存放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必要的无线电屏蔽等,并保障发行系统及发行现场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不迟于发行日前2个工作日,将进入发行现场的人员名单提供给业务技术支持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人员名单上未列示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发行现场。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员、簿记管理人、监督员、观察员应当于发行开始前在值守区履行登记手续,记录本人姓名和进入时间,并在进入操作区或观摩区时再分别履行登记手续。发行现场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参与多场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在不同场次开始前应当重新履行登记手续。竞争性承销期间,所有进入发行现场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发行现场,如因身体严重不适等特殊原因必须临时离开发行现场的,必须由监督员或观察员中1人全程陪同。业务技术支持部门应在发行过程中安排人员在操作区和观摩区附近值守。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员或簿记管理人于非发行时间操作发行系统,应当履行登记手续,登记姓名、出入时间、所属单位和出入事由,簿记管理人还应当提供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授权书。
第二十八条 发行现场应当配备能满足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需要的专用固定电话、应急申购传真机、专用打印机等设备,其中专用固定电话应当实行通话录音。
第二十九条 发行现场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进入发行现场。发行开始前,发行现场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手机等有通讯功能的设备存放于值守区的专用保管箱,业务技术支持部门应当登记手机等通讯设备存放情况。发行现场人员在一个工作日内参与多场次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如在不同场次之间取用和存放手机等设备,业务技术支持部门应当登记相关存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开承销现场人员与外界沟通相关事项应当全部通过簿记场所配置的专用录音电话进行,监督员、观察员应当监督通讯工具的使用,并由簿记管理人做好记录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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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 财政部(2018-5-4)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5-19)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25)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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