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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的通知(5)
第三十一条 发行现场人员不得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对外泄露申购量、申购利率等可能影响地方政府债券公平公正发行的信息,不得将簿记相关文档带出发行现场或以影印、复印等形式对外提供。
第三十二条 若申购截止时间后申购总量未达到计划发行额,簿记管理人应当按照承销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置。如承销协议中设置了包销条款,不足部分直接由承销团成员包销;如协议中未设置包销条款,簿记管理人在与发行人员负责人、观察员、监督员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将簿记建档发行时间延长不超过一小时或者择期重新发行,并使用专用固定电话或委托业务技术支持部门通知承销团成员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如发行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通过发送传真的方式,将应急申购意向函发送至相应的发行室进行应急操作,并及时拨打发行现场专用固定电话向发行人员或簿记管理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出现应急操作情况时,支持人员应当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同时不得携带任何有通讯功能的设备进入发行现场。支持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应急申购情况记录表,记录收到应急申购意向函的时间等有关内容,并在密押核验通过后签字确认。簿记管理人应当审核应急申购意向函收到的时间是否在申购截止时间前,投资者是否按规定格式填写,是否字迹清晰、意思明确。应急申购意向函经簿记管理人确认各项要素有效完整,并经簿记管理人和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由簿记管理人将应急申购信息录入发行系统。对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不清晰、意思不明确、密押核对不符或超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应急申购意向函,均做无效处理。
第三十五条 发行结果须经簿记管理人、监督员共同签字确认后生效。监督员如发现发行现场出现违规行为并制止无效的,有权拒绝在发行结果上签字。发行现场如发生本规程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情况,由发行人员或簿记管理人与监督员、观察员协商一致后进行处理,并在发行结束后及时向财政部进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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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 财政部(2018-5-4)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关于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息披露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财政部(2014-6-6)
·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5-19)
·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14-4-25)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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