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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3)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事后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积极配合调查的,依法免于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

第二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中国证监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监管人员包括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协会、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单位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以及从事基金评价、基金估值、信息技术服务等证券期货服务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组及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织的上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问责。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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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1-9)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7-18)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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