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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坚持“量入为出”,根据彩票公益金年度收入测算规模,按照各省份革命老区县数量定额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省份的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该省份原中央苏区县个数×原中央苏区县的分配标准+该省份视同和比照原中央苏区县个数×视同和比照原中央苏区县的分配标准+该省份其他革命老区县个数×其他革命老区县的分配标准
第七条 对没有革命老区县的西藏、新疆、青海和其他地区,由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程序报批后予以明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按程序报批后的分配意见,编制资金年度预算。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额度、使用方向、分配原则和绩效目标,结合本地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实际,统筹谋划,组织加强项目申报、筛选,可以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正式分解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同时将下达预算文件和分解后的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分配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剂预算的,应当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结余结转资金处理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绩效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定期总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各地区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并抄送监管局。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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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2021-11-26)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教育部(2021-8-10)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6-8)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20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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