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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2)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以知识产权纠纷为借口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对利用知识产权纠纷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采取相应措施;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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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知识...(2025-3-4)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12-31)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工作的通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市场...(2024-10-12)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 / 最高人民法院(202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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