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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2)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七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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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 文化部(2011-12-19)
·关于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编制管理的实施意见 / 中央编办(2010-3-17)
·文化部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建设的通知 / 文化部(2009-9-1)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重大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化部(2012-7-30)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及《文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 文化部(2012-8-14)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化部(2012-8-14)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交叉检查与暗访抽查规范》的通知 / 文化部(2012-7-30)
·关于印发《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 环境保护部(201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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