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5号: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信用评级》等5项问题解答的通知 (4)
问: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形成的投资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如何认可和披露?
答: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开展境外投资形成的投资资产,若使用外部评级法,应当按照下述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一)认可标准
1.保险公司投资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在中资银行境外子公司存放的银行存款,认可标准与境内同类产品相同。
2.中国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1)国际信用评级在BBB级(含BBB级)以上的,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国际信用评级在BBB级以下的,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3.境外政府债券
(1)发行政府债券的国家或地区的主权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以账面价值的98%作为其认可价值。
(2)发行政府债券的国家或地区的主权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但低于AA级的,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3)发行政府债券的国家或地区的主权信用评级为BBB级以上(含BBB级)但低于A级的,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4)发行政府债券的国家或地区的主权信用评级为BBB级以下的,为非认可资产。
4.国际金融组织债券
(1)国际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8%作为其认可价值。
(2)国际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A级)但低于AA级的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3)国际信用评级为BBB级以上(含BBB级)但低于A级的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4)国际信用评级为BBB级以下或没有国际信用评级的国际金融组织债券,为非认可资产。
5.境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政府支持性债券
(1)国际信用评级为AAA级的境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政府支持性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8%作为其认可价值。
(2)国际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但低于AAA级的境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政府支持性债券,以账面价值的95%作为其认可价值。
(3)国际信用评级为BBB级以上(含BBB级)但低于AA级的境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政府支持性债券,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4)国际信用评级为BBB级以下或没有国际信用评级的境外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政府支持性债券,为非认可资产。
6.境外银行存款
(1)存款商业银行所在地采用巴塞尔协议进行监管的,发行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发行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没有全部达到监管要求的,为非认可资产。
(2)存款商业银行所在地未采用巴塞尔协议进行监管的,发行商业银行的国际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上(含AA级)的,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发行商业银行的国际信用评级为AA级以下或没有国际评级的,为非认可资产。
7.境外权益投资
(1)保险公司持有的可以正常交易的境外上市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账面价值的90%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保险公司持有的境外非正常交易的上市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为非认可资产。
(3)保险公司持有的境外非上市股权或股权投资基金等权益类投资产品,以账面价值的80%作为其认可价值。
8.境外不动产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保险公司以物权或股权方式持有的境外不动产,以及投资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以账面价值的85%作为其认可价值。
9.境外委托投资资产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4号:委托投资资产》的规定,否则为非认可资产。
10.在监管规定的可投资国家或地区之外的投资资产,为非认可资产。
(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投资的境外投资资产按照境内同类资产的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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