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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

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场所与境内之间进出的,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第十三条 企业出口硝酸铵,应当向注册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516/782bcb9a8be912fed25b01.doc

2.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30516/782bcb9a8be912fed2850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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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1-15)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2-19)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12-18)
·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 公安部(2012-5-19)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2012-3-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等(2012-1-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5-19)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12-8)
·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 海关总署(2014-10-2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4-7-29)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 /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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