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及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实施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及归口管理工作:
1.组织起草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4.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5.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并提出处理建议;
6.负责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
7.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8.参与其他部委招标投标监管相关工作,协调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外部相关事宜。
第六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1.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包括地区铁路监管局范围内建设单位负责的跨地区铁路监管局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分析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受理辖区内及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并组织调查,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调查及处罚情况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4.接受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接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5.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按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协助做好以下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1.负责国家铁路局指定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建议;
2.负责国家铁路局转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调查并提出处罚及处理建议;
3.按照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制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具体实施方案;
4.建立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档案,协助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告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管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
5.办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管理及调查结果备案、统计、分析工作;
6.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采取专项检查、抽查和投诉调查等方式,以抽查方式为主。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可以联合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邀请建设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参加。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专项检查是针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突出问题进行的专门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铁路局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具体实施。地区铁路监管局也可在管辖范围内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抽查是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及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铁路局规范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有关政策措施:
1.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2.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公告;
3.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
4.评标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抽取过程;
5.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程序、异议答复等;
6.中标候选人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时,监督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查阅被检查单位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和资料;
2.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3.召开会议听取相关意见,向有关当事人员询问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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