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
4.进入被检查单位相关场所检查;
5.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
第四章 投诉受理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及调查,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的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投诉。国家铁路局收到的投诉转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受理,并由相应地区铁路监管局按规定通知投诉人;在北京工程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配合调查。国家铁路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受理并组织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同时向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管局投诉的,按上述规定受理。
第十七条 国家铁路局应对拟受理的投诉书、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对收到以及国家铁路局转来投诉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投诉人是否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有无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是否具体、具备有效线索或查证条件;
3.投诉人是否署具真实姓名、签字或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是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是否超出规定的投诉时效;
5.已作出处理决定的,投诉人有无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是否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
根据以上审查结果,在收到投诉书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不受理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并由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调查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由国家铁路局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罚并提出处理意见。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涉及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由国家铁路局商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受理投诉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查;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有关行政监察部门联合调查。
第二十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投诉人。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或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有权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当事人及检查涉及的有关企业、单位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及情况。
第五章 处罚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标准,以及国家铁路局有关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改正;
3.罚款;
4.没收非法所得;
5.取消一定时期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投标、评标资格。
对需要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取消招标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对陈述、申辩进行核实,根据听证结果和核实情况调整处罚决定。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裁量权的,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应按规定自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进行公告。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及相关材料、行政处罚及相关材料、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监督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对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招标投标信息和投诉信息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九条 监督人员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