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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4〕38号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二、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
四、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所属社会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
六、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七、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取消行政审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我部将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有关后续服务管理措施。


民政部
2014年2月26日


相关法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 农业部办公厅(2014-2-19)
·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财政部(2014-2-19)
·关于发布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家文物局(2014-2-17)
·民政部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 民政部(2014-2-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2-17)
·环境保护部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环境保护部(2014-2-17)
·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 交通运输部 (2014-2-17)
·商务部关于公开现有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 商务部(2014-2-17)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2-14)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 (2014-7-25)
·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 / 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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