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我部编制了《民政部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对我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通过我部门户网站首页“行政许可与审批”栏目链接进入查询浏览。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联系单位: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邮政编码:100721
电子邮箱:mzbxzsp@163.com
民政部
2014年2月17日
民政部目前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
对象
08001
民
政
部 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基金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基金会设立、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基金会
2.基金会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无
基金会
3.基金会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无
基金会
4.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无
基金会
5.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无
基金会
6.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无
基金会
7.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无
境外基金会
8.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无
境外基金会
9.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无
境外基金会
10.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无
基金会
08002
民
政
部
外国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1.外国商会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6号)第四条:“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意志的章程;(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七条:“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第八条:“成立外国商会的书面申请,应当由外国商会主要筹办人签署,并附具下列文件:(一)外国商会章程一式五份。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名称和地址;2.组织机构;3.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身份;4.会员的入会手续及会员的权利和义务;5.活动内容;6.财务情况。(二)发起会员名册一式五份。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当分别列册。团体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商业机构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姓名;个人会员名册应当分别载明本人所属商业机构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职务、本人简历或者在中国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简历。(三)外国商会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的姓名及其简历一式五份。”第十一条:“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