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要求,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向社会公开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如对我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点击网页下方“意见收集”发表意见。
2、电子邮箱:ZHBXZSP@mep.gov.cn
3、信函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35),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审批”字样。
环境保护部
2014年2月17日
附件:
环境保护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3001
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无
事业单位、企业
13002
环境保护部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55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实施机关:环保总局。
无
企业
13003
环境保护部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56项: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实施机关:环保总局。
无
企业
13004
环境保护部
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58项: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实施机关:环保总局。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三章第十六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无
企业
13005
环境保护部
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资格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无
公民个人
13006
环境保护部
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资质认定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四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无
事业单位、企业
13007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设施操纵员执照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八条:“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无
公民个人
13008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材料许可证核准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六条:“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国防科工局
企业
13009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无
行政
许可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第十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第十四条:“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第十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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