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将我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如对我部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jtysbfzc@mot.gov.cn
2.信函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736)
交通运输部
2014年2月17日
交通运输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5001
交通运输部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五条“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取得许可。实施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9年第13号)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交通运输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无
企业
15002
交通运输部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无
企业
15003
交通运输部
船舶进出港口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国务院令第175号)第五条“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第六条“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7日前(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海关、边防、质检
企业、个人
15004
交通运输部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清洗、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及油漆等活动,使用化学硝油剂冲洗沾有污染物的甲板等有污染性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无
企业、个人
15005
交通运输部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无
企业、个人
15006
交通运输部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管的主管机关”;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第二十一条“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
有关部门
企业、个人
15007
交通运输部
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无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管的主管机关”;第四十一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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