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3)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 资金运用流程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4)
·关于授权北京等保监局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2)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28)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23)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7)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7-31)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2)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2)
·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0-12)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5-19)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6-22)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4-12-5)
·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27)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1-24)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