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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失效)(3)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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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5-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3-11-19)
·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0-24)
·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2013-2-8)
·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2-12-31)
·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5)
·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4-8-29)
·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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