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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2)
第九条期货公司可以接受一家或者多家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十条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签订书面介绍业务协议,并于签订书面介绍业务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签订的书面介绍业务协议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事项:
(一)介绍业务的范围和内容;
(二)是否提供协助办理期权开户等服务;
(三)介绍业务如何对接和管理;
(四)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五)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六)介绍业务的责任界定和追究机制。
期货公司按照介绍业务协议对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协助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办理期权客户开户的,应当配备满足协助开户要求的场地、设备、信息系统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为证券公司或其他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相关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40亿元;
(三)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四)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五)具备健全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首席风险官具有相应的履职能力,具备对股票期权业务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和评估的专业素质;
(六)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期货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子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子公司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开展做市商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
(三)子公司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并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测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期货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子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子公司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四)子公司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期货公司子公司应当加强做市业务管理,有效控制做市业务风险,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得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基金拟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
,确定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清算交收、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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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5)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9-5)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12)
·证券期货业非公开募集产品编码及管理规范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2-10)
·证券期货业统计指标标准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3)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7-18)
·关于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缴纳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8)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22)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2-1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6-27)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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